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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24條

第 五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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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國內外公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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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