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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13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第111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第11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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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