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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預算,其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報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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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