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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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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8條
申請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非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及利用期限;其為公開發行者,並應載明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等。 二、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售價及利用期限等。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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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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