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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第9條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9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措施之申請書、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期間、申請須知;第五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相關事宜,由本部另行公告。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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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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