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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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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