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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由本部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 本獎章之請頒,經本部審查通過,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文化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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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