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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13條

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維護技術研究。 二、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基礎及應用研究。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諮詢及支援。 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 五、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人才之育成。 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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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