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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部重要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審議。 二、本部法規之審議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本部法令規章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四、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議。 五、出席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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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