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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7條

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三、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五、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 六、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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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