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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辦理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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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