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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12條

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有效期間為五年。 各登錄人經協議先後申請共同登錄,後申請者之核准登錄有效期間與先申請並取得核准登錄者之有效期間一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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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