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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第19條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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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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