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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8條

申請承購、承租住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 四、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 前項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者為限。 第一項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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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