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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標售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土地及建物標示。 三、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四、土地及建物價款。 五、繳款方式。 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 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 八、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 九、保固責任範圍。 十、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前項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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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