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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管理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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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