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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決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租賃擔保金;未得標者,應無息退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一、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者。 二、未依規定期限繳付價款者。 經依前項第一款不予退還押標金之標的物,主管機關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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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