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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3條

投資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三、建設內容概要。 四、營運計畫。 五、投資進度表。 六、財務計畫。 七、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 八、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投資進度表包括各階段設計完成時間、開工時間、工程施工進度及竣工時間等。 第一項第七款價款繳付計畫選擇分期繳付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繳款期數、時間及每期繳付價款百分比逐項填寫。 參與標租土地之投資人,免填寫第一項第七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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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