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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後,應拆開投標文件,就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並當場於標單封加蓋印信後封存。 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經初審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事項,不包括標單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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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