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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標。 二、開發地區範圍。 三、開發地區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 四、整體發展構想。 五、開發方式。 六、拆遷安置構想。 七、開發進度及分期分區發展。 八、財務分析。 九、人口及產業引進策略。 十、配合措施。 十一、開發主管機關及責任分工。 十二、其他應表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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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