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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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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第4條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第5條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第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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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