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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國內改裝廠已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 料車,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取得該車型之油氣雙燃料車車 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未取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車型油氣雙燃料 車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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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