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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第5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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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