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 第7條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第7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 代理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購車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須註明車架號碼,如為收據應加蓋免用 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由申請補助者簽署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五、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 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外原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應彙整申請資料並填具總申 請表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