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第2條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以下簡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之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如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物),依本辦法申請檢疫。未符合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依本條例或本法相關規定申請檢疫。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