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 第5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5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