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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 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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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