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行業管理規則 › 第34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