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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 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一年,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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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