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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應督導與管理其僱用經外語領隊人員專用制評量及訓練合格,領取執業證人員,僅得為其執行領隊業務,不得受其他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執行領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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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