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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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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