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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1條

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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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