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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3條

旅行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停業始日繳回交通部觀光署發給之各項證照;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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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