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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旅行業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後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期限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憑辦妥之有關文件於二個月內換領旅行業執照: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準用之。 旅行業股權或出資額轉讓,應依法辦妥過戶或變更登記後,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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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