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館業管理規則 › 第16條

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列管。 旅館業非經登記,不得使用旅館業專用標識。 旅館業使用前項專用標識時,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型式與第一項之編號共同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