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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 一、旅客接待處。 二、客房。 三、浴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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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