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館業管理規則 › 第9條

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