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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4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事先完成下列準備事項: 一、應將受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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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