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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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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8條
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核發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三、附表四),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予以縮短之。 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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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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