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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條

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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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