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 第13條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 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 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 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