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 第6條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 三、容留人數。 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裝修情形。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