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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8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 組審查。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 項管制考核,經其主管中央執行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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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