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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7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 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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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