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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以下簡稱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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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