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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第 八 章 附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第44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4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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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