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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於起訴前向原裁定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並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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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