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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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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所稱緊急情況,指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議程序前,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者。 二、工程施工進行者。 三、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危及建造物存在者。 四、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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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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