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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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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 第2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或軍事審判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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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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