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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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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7條
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一般保險死亡給付。 非因公失蹤,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一般保險死亡給付。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死亡給付後,經查明未死亡者,已領之死亡給付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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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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